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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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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检察官,我们终于无债(wúzhài)一身轻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(hé)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(gānsùshěng)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(zhe)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。

何某(hémǒu)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一次“帮忙”担保。

2014年6月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(jièkuǎn)45万元,并找到(zhǎodào)自己的高中同学何某和自己的继妹(jìmèi)牛某提供担保。
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归还了(le)(le)2500余元,该信用社(xìnyòngshè)遂将(jiāng)三人诉至法院(fǎyuàn),请求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。因梁某无力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
“梁某借款后(hòu)(hòu)从未修建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怀疑。

2021年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(shíjiān)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(jǐnchà)一天。在(zài)二人反复(fǎnfù)追问下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双方约定的“借新还旧”,若保证人不知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(yuè)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(fǎyuàn)申请再审(zàishěn)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(shǔyú)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(bóhuí)了再审申请。
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(niú)某向镇原县检察院申请(shēnqǐng)监督。因该案较为复杂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(qìngyángshì)检察院,两级(liǎngjí)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是否知情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调查核实。

随后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并调取了(le)借款的审批和(hé)发放资料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(jìzǎi)梁某(mǒu)借款的用途(yòngtú)为“借新还(hái)旧”,但在何某、牛某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偿还,他们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(gàozhī)何某和牛某。
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(fǎyuàn)发出再审检察建议(jiànyì)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(yìngduì)其经济状况及借款(jièkuǎn)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
办案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(shìshí)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意见(yìjiàn)后认为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(zhèngmíng)案涉借款为“借新还旧(jiù)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
2024年5月,庆阳市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(kàngsù)。同年(tóngnián)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(yǐ)同样的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(mǒu)(mǒu)、牛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,认为保证人何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(zhīdào)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(zhīchí)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
(检察日报 南茂林 刘芳 巩文鹏(gǒngwénpéng)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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